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莆田市纪委志愿服务管理制度(试行)

来源:莆田市纪委监委 时间:2020-12-04 11:48 字号: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倡导“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”的志愿者精神,规范和促进委机关志愿服务活动,加快推进文明单位建设,特制定本制度。

  第二条 志愿服务是指在市委、市政府的倡导和扶持下,组建以青年志愿者为主体的组织网络,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,协助开展公益行动,倡导人与人互助,共同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。

  第三条 志愿服务者是在市委文明办号召下,组织委机关志愿者统一登记上报并获得市委文明办同意,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。

 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

  第四条 志愿服务队的职责: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,招募、培训、管理志愿者,确立服务项目,落实服务活动,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。

  第五条 一个规范化的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“八个有”:有常设的领导机构;有统一的标识;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备;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;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;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;有完整的活动计划和活动内容记录(图片文字影像资料);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。

  第三章 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、权利与义务

  第六条 按照市文明办要求,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。志愿服务队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。

  第七条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:热心于公益事业,不怕困难,具有奉献精神;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;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,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;思想品质优良,无不良嗜好,无违法乱纪行为,遵纪守法;能遵守志愿服务的相关规定,服从志愿者组织的管理。

  第八条 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: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机关党委填写注册登记表,机关党委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,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。

  第九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:

  (一)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。培训分为: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、服务技能培训;

  (二)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,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;

  (三)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,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;

  (四)志愿者享有监督、建议、批评、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。

  第十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
  (一)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;

  (二)遵守志愿服务的相关规定;

  (三)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;

  (四)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,保证服务质量;

  (五)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。

  第四章 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

 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、环境卫生、交通劝导、文明宣传、敬老爱幼、扶贫帮困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。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。

 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、老年人、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。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,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。志愿者、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、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,应当互相尊重、平等相待。

 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

  第十三条 各部室(巡察办、各直属事业单位)要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,确保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。

  第十四条 党员志愿者、巾帼志愿者等统一纳入委机关志愿者队伍管理体系,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协调管理。

  第十五条 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估制度,统一办理发放志愿者服务卡,志愿服务的时间累积数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考核、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。同时依照《莆田市志愿者嘉许回馈制度》对志愿者给予相应的奖励回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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